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日期:2023-8-22 18:53:00  发布人:周琦  浏览量:4624

1总则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认定为考试作弊。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2.1开考前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2.2开考前仍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座位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3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计算器及其它物品的;

2.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2.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成绩以零分计。

3.1无视监考教师口头警告而重犯的;

3.2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5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3.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的;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成绩以零分计。

4.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4.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的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3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拒绝、妨碍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成绩以零分计。

5.1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2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5.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4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1组织考试舞弊的;

6.2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6.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6.4因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有考试违纪行为的;

6.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7考试违纪处理的程序。

7.1对于考试违纪学生,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7.2监考教师填写《考试违纪学生记录单》(见附件),应注明考试违纪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事实等主要情况,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名。

7.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将《考试违纪学生记录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交考务办公室。

7.4学生考试违纪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二级学院应当以监考教师填写的《考试违纪学生记录单》和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原则,提出初步处分意见。

7.5予以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审批;予以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工部拟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8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自学校下发正式文件之日起实施。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XY0903)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9附则

9.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 ??? 考试违纪考生记录单

姓名

学号

班级

考试课目

违纪事实及处理意见

监考教师签名

考场负责人签字: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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