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3-8-22 18:46:00  发布人:周琦  浏览量:1578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 提高科研管理效能,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达到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目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学校支持各类教学及管理人员申请并承担相应类别科研项目,鼓励与行业、企业及校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项目并开展研究。
1.3 我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科研项目及其他项目。
1.3.1 纵向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区等部门立项及中标的项目;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
1.3.2 横向项目:包括国际合作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项目。
1.3.3 学校科研项目: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1.3.4 其他项目:由相关学会、机构立项的项目。
1.4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科研处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归口管理各类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密切配合科研处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2 项目的申报
2.1 申报条件
2.2.1 各类申报项目应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或宝武集团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需求。
2.1.2 各类项目申请者必须为本校职工,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年龄、职称和学历等要求参见各类项目申报指南。
2.1.3 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成立项目组,由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
2.2 申请各级纵向科研项和学校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各类项目的规划、类别、“项目指南”、“申请办法”等,对项目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经二级学院或所属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2.3 横向项目要根据规范合同格式,由项目负责人草拟项目合同,科研处、二级学院及项目组相关人员参与洽谈。项目的申报和签约,首先应由各二级学院进行技术可行性审查,并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归属问题,报科研处进行形式和法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2.4 同类别科研项目每人每年限领衔申报一项。已获批准立项的在研项目者,应致力于原项目的研究,结题评审之前不得申报同类别新项目。
2.5 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及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以当年科研处通知的申报时间为准。
3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3.1 学校科研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提交主管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3.1.1 项目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1.2 项目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3.1.3 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3.2 经审定后立项的校级项目,由科研处正式发文下达;经审定后确定推荐上报的项目,由科研处组织逐级上报。
4 项目过程管理
4.1 科研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在项目负责人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课题奖金和绩效分配等工作,按项目进度完成任务,并接受主管领导对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结合学院工作开展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工作应取得主管校长的同意。
4.2 项目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替代或更换。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相关手续。若项目负责人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由学校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共同商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理好项目研究进展、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
4.3 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任务书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科研处有权对项目做出是否撤销决定并追回已发生项目经费:
4.3.1 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4.3.2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4.3.3 承担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3.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目标;
4.3.5 已申请延期结题项目到期仍无法结题。
4.4科研人员要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项目计划任务。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而需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由学校同项目来源渠道(或项目委托方)协商处理。延期结题项目的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在延续期间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5 项目经费及管理
5.1 为保证各级各类纵向项目保质保量的完成,鼓励教师申报更高层次科研项目,学校给予获得立项的校级项目和无经费支持的纵向项目一定的研究经费,对于有经费支持的纵向项目,根据具体内容给予配套经费。
5.2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依据学校《科技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经费来源渠道的使用管理规定;无经费支持的纵向项目及校内立项项目,依据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6 项目结题评审
6.1 项目研究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项目全套结题材料、结题申请(或者评审报告),科研处审核通过后进入项目结题评审程序。
6.1.1 校级项目由承接单位组织评审,评审标准按项目立项计划进行;
6.1.2 横向、纵向项目由项目来源渠道(或项目委托方)组织结题评审,评审标准按项目来源渠道的评审标准进行。
6.2 评审费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6.3 所有项目结题或评审以后,相关材料均需报科研处存档。
6.4 凡是项目没有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组已核销的科研项目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追回并退回学校,同时按《科研奖励及考核办法》予以考核。
6.5 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产权属学校,项目组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各类项目所完成的成果、论文、专著、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要按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标注项目来源及项目编号。学校各类科研项目产生的应用型科研成果,各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大力组织推广,使其转化为实际效益。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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